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
文件审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审查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审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监管,规范招标人、采购人、监管部门行为,增强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强化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管理,有效预防与惩治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府性(含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政府性(含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项目。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规则所称招标采购文件,是指招标公告、采购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各类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出的文件。
本规则所称审查,是指招标采购文件备案及重大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会审。
本规则所称重大项目是指:
(一)列入省重点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文中“以上”均含本数)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项目;
(三)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县政府或会审委员会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会审的项目。
第四条 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注重预防与严厉惩治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
(二)坚持增强效能与科学规范相结合,实现提速不越轨;
(三)坚持集体会审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确保权责一致。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资管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县财政、经信、住建、交通、水利、海洋渔业、风景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县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实施监督,同时负责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备案。
第六条 会审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进行会审,如发现招标采购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招标人改正。
第七条 会审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资管办等相关部门与若干专家组成,以上部门或专家根据项目需要,参与会审。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若干专家参与会审。参加会审咨询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文件备案和会审活动中的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章 会 审 程 序
第九条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备案前,招标人或其主管部门一律将招标文件报县政府研究。
第十条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在招标文件备案前,招标人应召集会审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一条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在招标文件备案前,招标人或其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报县政府,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县府办副主任或招标人或其主管部门)应主持由招标人召集的招标文件会审会议,会议通知由县府办发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在招标文件备案前,招标人或其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报县政府,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县府办副主任或招标人或其主管部门)应主持由招标人召集的招标文件会审会议,会议通知由县府办发出,县政府分管领导或招标人或其主管部门应将会审结果报县政府主要领导: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第十三条 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公告发布前,采购人应通过政采云将采购文件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后报县政府,由县府办发会审会议通知,采购人应将会审结果报县政府分管领导;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应将会审结果报县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在提请召开会审会议前,应召开本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招标采购文件,形成统一意见后,书面召集或提请会审。
第十五条 会审委员会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会审的项目,由招标人发会审会议通知召集会审。
第十六条 会审会议根据招标需要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与会成员,由县府办或召集人决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派代表参加会审会议,解释说明招标采购文件的各项内容。
第十八条 会审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对招标采购文件中设定的资格条件、标段划分、技术标准(工程以招标备案部门审查为准,采购如有专家参与会审、则以专家意见为准)、评标办法、合同关键内容、工程量清单(以财政部门监标审查为准)等主要条款进行审查,通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会审委员会成员对会审结果共同负责,会审委员会成员缺席的可在会审前将意见书面反馈给招标人或采购人,不管是否提交书面意见均对会审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采购人负责按照会审会议议定事项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形成定稿后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采购文件发布后至开标截止时间前,需要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执行;
(二)经会审委员会会审的项目,由负责招标采购文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提交再次会审;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无需备案项目,由招标人或采购人自行决定是否再次会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提供招标人使用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四章 纪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文件应纳入会审范围而不报请会审擅自发布招标的,省重点项目擅自发布招标的,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会审过程中,与会人员不依法正确履职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县原有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