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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8   访问次数:   
关于做好《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浙江省财政厅发布,自201611日起实施。这对于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组织机构内控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国家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组织本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按照《办法》要求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本机构的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好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要求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切实履行相关服务义务,不得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组织机构贯彻执行《办法》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采购组织机构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管理工作。各采购组织机构应于2016415前将本机构一季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复印件,按时间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送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其中,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送机构注册地所在县或市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和自行组织采购的单位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进行认真审核,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查验,档案查验工作要求5月底前完成。对审核和查验过程中发现不按《办法》规定执行的,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采购单位或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要暂停拨付采购资金,涉及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评审专家要进行教育告诫,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罚。

四、各市财政局要收集本地区《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将于20166月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执行《办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全省通报。

20151222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及现场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展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开标(含接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和单一来源响应文件,以下统称“采购响应文件”,下同)、评审(含评标、谈判、磋商、询价,下同)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组织机构是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本机构的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各采购项目经办人及现场监督员(除项目经办人之外的人员),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开标、评审等政府采购现场活动。

  

  第二章  现场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活动前,应按规定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订开标、评审工作的组织方案,落实工作场地、设施,检查录音录像采集设备运行情况。采用电子评审方式的,验证电子评审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二)通知或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席开标、评审活动(按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随机抽取、通知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除外)。

  (三)准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如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计划)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专家抽取有关凭证、项目书面说明、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及质疑答复情况、现场工作所需的相关登记表单、评审工作底稿等。

  (四)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六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开标原则上应采取先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后拆封报价文件的顺序进行。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核验出席开标活动现场的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并组织其分别登记、签到,无关人员可拒绝其进入现场。

  (三)对现场接受采购响应文件的,由现场工作人员接收采购响应文件并登记,请供应商代表对采购响应文件的递交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四)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五)对供应商保证金(含投标、谈判、磋商、报价保证金,下同)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提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采购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六)按供应商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清点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将其中密封的报价文件(含开标<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等,下同)现场集中封存保管等候拆封,将拆封后的商务和技术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护送至指定的评审地点,同时告知供应商代表拆封报价文件的预计时间。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采购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采购组织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明确提示供应商,提交的采购响应文件应当将其中的报价文件再单独密封,否则如开标时发生报价泄露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商务和技术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宣告商务和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供应商代表可收回未拆封的报价文件并签字确认;公布经商务和技术评审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名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同时公布其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

  (八)拆封供应商报价文件,宣读开标(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并打印开标记录表,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现场监督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唱标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报价文件及开标记录表护送至指定评审地点,由评审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九)评审结束后,主持人公布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

  因特殊原因确需将商务和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同时拆封的,在完成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拆封、清点工作,宣读开标(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后,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记录、确认和已拆封报价文件的封存工作,之后按本条第(六)至第(九)项的顺序完成送审、监督和告知等工作。

  第七条  采购组织机构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开启评审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评审现场。

  (三)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审小组组长。

  (四)通报报名参加本项目采购的供应商名单及资格预审情况(如有),宣读最终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组织评审小组各位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五)根据需要简要介绍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评审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评审小组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将按规定可由采购组织机构编制发售的非招标采购文件提请评审小组予以确认;对评审人员提出的有关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七)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评审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八)评审结束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对评审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时按规定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评审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

  第八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审过程与结果。

  (一)对项目主观评分不得协商评分,不得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评审人员独立评审。

  (二)除采购文件中无效条款规定情形外,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供应商代表不参加开标活动等为由认定其响应无效。

  (三)供应商代表、采购活动现场监督员就开标、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提出异议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区别情况处理:如异议事项属实且可以补正的,应对异议事项及时采取补正措施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如异议事项属实已不能改正,但情节轻微未实质损害相关供应商合法权益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场说明情况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如异议事项属实已不能改正,且对相关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并提交评审小组审议确定;若异议事项不属实的,应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异议、中止情况及相关的解释、说明、答复情况应作书面记录并随其他项目资料一并存档。

  (四)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现场的工作人员需要出入评审现场或对外联系工作的,均应事先向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非经通知、邀请并签到,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五)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发生突发情况影响开标、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依法迅速作出应对处理,尽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出现录音录像采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封存评审资料、中止评审活动,直至设备(或替代设备)运转正常或转移至符合条件的场所后继续进行评审工作。

  (六)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人员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人员重新进行评审。无法及时更换专家的,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评审资料,并告知供应商择期重新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封存可采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锁关闭并加贴封条的方法。

  (七)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留存。如采用单独归档方式未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归档的,应制定检索目录备查。

  第九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管理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录音录像采集设备的使用、维护工作,确保录音录像采集设备正常运行。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出现录音录像采集设备运转故障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采购组织机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置。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开标、评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评审现场的录音录像刻制成光盘交采购组织机构归档留存。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十条  评审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密、回避等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参与评审工作。

  (一)严格遵守评审时间,因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事先告知采购组织机构。

  (二)服从采购组织机构的现场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域后应主动寄存移动通讯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三)与采购响应供应商或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自觉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四)保持评审现场安静,不在评审现场随意走动,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暂时离开评审现场的,应向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在监控区域内进行相关活动,并应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代表,配合采购组织机构回答供应商代表提出的有关异议。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工作:

  (一)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小组组长,优先推选资深专家为组长。

  (二)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采购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三)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四)评审人员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五)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审小组组长提出。经评审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六)评审人员需对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唱票或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七)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采购文件规定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

  采购人、经其书面授权的采购人代表或经其书面授权的评审小组按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对供应商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依法产生合格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对有关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采购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对因采购文件中有关产品技术参数需求表述不清导致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不一致时,应终止评审,重新组织采购。评审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方式的,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明确或修改完善采购需求,并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当场或另行告知参加上一轮谈判、磋商的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完善采购响应文件相关内容,并以谈判、磋商记录或响应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成员及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私下接触或联系采购响应供应商。

  (二)收受采购响应供应商给予的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

  (三)擅自改变招标、询价文件。

  (四)修改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除外。

  (五)发表不当言论、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私下互相串通压制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等其他干预或影响评审工作的行为。

  (六)征询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倾向性意向。

  (七)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八)超出范围要求供应商对实质性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在评审现场以外接收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

  (九)未经授权向外泄露有关采购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违反规定协商、比较评分。

  (十一)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的履职行为。

  

  第四章  现场其他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供应商代表和评审专家,服从采购组织机构的现场管理,公平公正行使采购权力,执行评审结果,积极配合完成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任务。采购人可派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对本单位所派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除采购人代表及所派纪检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第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及现场其他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除应遵守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对特定供应商发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

  (三)不得向评审专家明示或暗示自己具有引导性的评审意图;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现场监督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职活动。

  第十七条  供应商代表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及授权证明,签署无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服从采购组织机构的现场管理,遵守现场秩序。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代表参加开标活动的或供应商代表因故未参加开标、评审活动或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开标、评审程序继续进行,事后不得要求补办相关现场确认手续,也不得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还原或重复履行相关工作义务,但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补签《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第十八条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发现采购相关人员或其他供应商存在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或影响采购公平公正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经办人或现场监督员提出,并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二)未经现场监督员批准,供应商代表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干扰评审工作;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阻挠或扰乱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秩序;

  (四)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虚假响应、虚假陈述、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成交)资格;

  (五)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六)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机构恶意串通;

  (七)不得向参与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如实答复评审小组提出的询问,不得主动提出澄清或说明,也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意见。

  

  第五章  现场复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组织机构项目经办人、现场监督员等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采购活动现场开标、评审各项工作纪律制度,依法开展现场组织、管理工作,不得从事与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无关的活动。政府采购组织机构现场监督员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工作情况进行复核监督、记录,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等采购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现场复核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批、信息公告手续是否齐全。

  (二)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地点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是否一致。

  (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音视频监控设备是否正常。

  (四)供应商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缴纳。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供应商以现金方式缴纳的保证金。

  (五)参加评审人员身份与邀请或随机抽取人员名单是否一致。

  (六)评审人员通讯工具是否统一收缴保管,有无违规使用情况。

  (七)进入评审现场人员是否按规定登记、签到。

  (八)开标、评审工作是否按采购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九)采购组织机构是否按规定告知供应商、采购人员、评审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回避要求等应告知事项。

  (十)现场工作人员的语言、行为是否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及规定,是否存在诱导、左右评审活动等违规行为。

  (十一)评审人员评审、打分结果是否存在畸高、畸低或其他异常情况;出现最高报价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小组是否予以书面说明。

  (十二)开标记录、评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述现场情况,相关投票、表决事项是否完整记录并如实记载提出异议的人员及理由,开标记录、评审报告的签名是否完整。

  (十三)其他需要复核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督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评审工作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向评审人员明示或暗示自己的意见;

  (二)越权行使评审小组的权力;

  (三)无正当理由干涉评审活动和评审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放弃监督;

  (五)收受相关当事人的财物、报酬或其他不当利益;

  (六)作出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行为和言论;

  (七)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活动。

  评审小组成员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有权及时提醒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如实记入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现场监督员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其他采购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督员在结束现场监督工作以后应当填写《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交采购组织机构。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是财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和对采购组织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的重要证据,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并归档留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关停“浙江政府采购网”账户使用权;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至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现场监督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可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代表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现场监督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勒令离开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由财政部门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可以按不良行为予以诚信扣分;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进口产品需求论证、采购项目需求论证、采购结果复查、书面推荐竞争性磋商、谈判供应商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及电子化开标、评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作者:cnz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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