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采购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浙江省范围内各级政府采购机构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内公认的专家; 3、身体健康,具备专业评审能力; 4、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 1、公开(网上)聘请,自愿报名; 2、单位(组织)推荐。 第五条 凡志愿政府采购咨询、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各级政府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报名,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工作简历及身份证; 2、学历和专业职称证书; 3、工作单位证明; 4、本人一寸免冠照两张。 第六条 各级采购办对拟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政府采购办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第七条 凡经各级政府采购办审核批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分类,全部进入各级政府采购办建立的“专家库”。咨询、评审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选。市、县政府采购机构也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站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内选用。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经过相关程序遴选确定。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的评审权; 3、评标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的表决权; 4、特规定领用政府采购的评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泄露招投标秘密的; 2、与供应商串通,影响政府采购公正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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