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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9/5   访问次数: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苍南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查机制,规范招商选资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招商选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县范围内的招商选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查,应当符合政府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城镇发展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合理和地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县招商办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县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县政府每年初确定招商选资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1、提出用地供应建议。县招商办完善招商选资项目登记、评审制度,掌握项目信息,建立动态招商选资项目库,筛选重点、重大招商选资项目,明确项目产业方向、用地规模、选址意向等要求,提出招商选资用地年度供应建议,书面告知县国土资源部门。

2、制订用地供应计划。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招商选资用地供应建议,会同县招商办、发改、经贸、外经贸、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利用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分割储备土地,确定出让地块,明确相应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制订招商选资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招商选资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编制实施方案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招商选资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会同县招商办、发改、经贸、外经贸、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落实具体出让地块,明确出让地块的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产业准入、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投资强度、税收要求等相关要素,形成招商选资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方案,报经审批后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予以公告。

涉及涉外安全,外汇结算,林地及海岸线使用事宜,应预先征求国家安全、外汇管理、林业和海洋等部门意见。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公告期结束前,由县招商办接受招商选资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须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组织准入审查                                             

准入审查包括评估审查和考察两个程序。

县招商选资项目评审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进行准入审查。

评审组牵头召集单位:县招商办。

评审组组成单位:县招商办、发改局、经贸局、外经贸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科技局、供电局。

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审查,评审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导向和产业布局,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比例是否符合要求,能耗标准,环境保护情况,投资业主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现状,申报项目科技含量、产品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评审组视情对申报项目投资业主进行考察。

第九条  招标拍买挂牌

通过准入审查的招商选资项目,经县招商选资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后,凭县招商办出具的书面意见,到县招投标中心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参与具体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买和挂牌出让,依法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

在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县招投标中心应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出让结果。

第十条  项目实施保证

招商选资项目用地确定后,在供地之前项目业主必须向县政府缴纳履约保证金每亩3万元,保证金存入财政专户,不得移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招商选资用地招拍挂竞得人或中标人凭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和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有关职能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适用绿色通道,执行并联审批,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考核

招商选资项目竣工后,由县招商办牵头组织有关职能单位进行验收考核。项目竣工并达到准入审查和审批要求及土地出让合同议定的各项条款的,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达不到的,按违约程度相应扣除保证金。

第十三条  业主责任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的;

3、未经批准私自转让土地的;

4、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

5、依法应实行投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投标的;

6、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7、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部门行政违法责任

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招商选资项目准入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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