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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9/5   访问次数:   

 

苍政发〔2007140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

 

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苍南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

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06150号)等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业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苍南县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工业标准厂房、村二产留地委托政府公开出让等工业类用地,下同),是指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条件在指定地点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规定确定起始价(起叫价)、底价。起始价(起叫价)的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规定的公开出让工作流程进行。

第四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文件)和浙财综字[20072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总成交土地地价及相关的履约保证金、竞投保证金和预付款全额缴入财政出让金专户,不再另设帐户。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定期、定批有计划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地块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管理机构(指园区管委会、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下同)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对条件成熟的工业用地项目提出初步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县人民政府召集地块所在地相关乡镇政府或管理机构及县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社保、招商、招管办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建设用地利用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要求,对提出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进行审查讨论,以确保有关拟出让地块能付诸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县经贸局会同地块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管理机构,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分别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布。

(三)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产业功能定位出具具体地块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及规划设计条件,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出让的具体地块,规划红线等有关资料,对其中尚未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分批次报批农转用和征收土地。农转用和征收土地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由地块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对拆迁标的物的评估、制定拆迁方案等有关工作,拆迁方案经批准后,由地块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在有关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农转用(征用)之前,为了便于开展土地农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用地项目的业主单位暂定为县国土资源局。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信息公布后,县国土资源局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在公告期结束前,由县招商办接受招商选资项目的申请,县经贸局接受本县工业项目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产业方向、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投资额等有关情况。经初审,提交联席会议确定。

(五)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以及具备进场开工建设基本条件后,确定拟出让地块的投标人、竞买人资格,产业准入、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投资强度、税收要求等相关要素,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招投标中心具体实施。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组织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资格、产业准入、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要素的审查,由县人民政府召集地块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管理机构以及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社保局、县招商办、县外经贸局、县招管办等部门以联席会议形式共同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的专题会议纪要。

第八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实行净地出让,地块出让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管理机构要负责做好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的前期工作,其发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具备进场开发建设基本条件”等土地开发前期工作费用由地块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管理机构垫付,县财政局安排支出。不具备出让基本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

第九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还应当设置如下限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及产业功能定位、能耗标准和环保要求,符合省、市、县有关投资强度,容积率及产出效率指标的要求等。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符合我县产业集聚的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者条件、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县招投标中心,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的前20天,按规定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和苍南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出让宗地的具体工业门类、生产技术、投资强度、税收及环保要求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以及投标拍卖挂牌期限。

(六)投标、竞买保证金。

(七)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县招投标中心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其具体的出让方式及出让活动实施的具体地点和时间。

第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县招投标中心根据出让人的委托,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规定的时间要求,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履约保证金后,办理供地手续。签订的出让合同要及时分送地块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管理机构以及县财政局备案。

县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凡出让总价款中已含有关税费项目的,应写明各类税费的项目和金额,并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招投标中心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十六条 竞得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外经贸局、县规划建设局、县环保局和县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款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退还保证金。出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 受让人中标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工业项目因环保原因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不被审批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出让人应全额返回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原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自行失效,该宗土地按规定另行处置。

第十九条 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有以下情形的,即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3个月内复建;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建设。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管理机构以及其它部门,不得与中标人或竞得人另行签订与土地出让合同有违背的其它相关补充协议。相关地块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管理机构、县发改局、县规划建设局、县经贸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做好出让合同的履约管理和复核检查工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县国土资源局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不准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第二十三条 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工业用地项目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或者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县政府领导及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招商办、县环保局、县外经贸局、县社保局、县招管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业地块出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中出让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工业国有土地或仓储、物流类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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