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规模标准和承发包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和承发包操作规程》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
和承发包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和承发包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苍南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补助资金达法定招标限额的项目,应在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龙港镇人民政府的项目按大部制改革、事权下放相关规定执行。国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使用村集体资金的项目依法参照国有投资项目招标。
第三条 符合《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乡镇、建设平台(指县城新区、龙港新城、苍南工业园区、重大能源办)在本单位按本规程要求组织发包,其余县直机关在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本规程要求组织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2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
第四条 本规程第三条所述项目确定中标候选人或承包人的办法有随机抽取法、下浮率法、优选随机法、直接发包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法。
第五条 随机抽取法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一)随机抽取法的适用范围。
随机抽取法一般适用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述无技术难度、专业性不强、造价受市场影响小、利润空间较小的房建、市政、绿化等施工项目。其承包商对象为具备相应资质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其名单由住建等有关部门提供。对未提供优质建筑业企业名单的项目,符合资质要求的优质建筑业企业不足三家的项目,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参照本规程相关程序确定承包人。优质建筑业企业名单确定规则由住建等有关部门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资管办)商定。优质建筑业企业实行诚信考核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住建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随机抽取法的程序:
⒈确定发包价。施工项目发包价可根据施工项目预算造价构成,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现场风险等因素由发包人确定下浮比例范围,下浮比例范围一般为5%≤X≤12%,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⒉确定中标候选人。一般采取以下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下浮比例范围内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即为中标下浮率。
⑵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签到的顺序,由每个投标人代表公开抽取代表自己的号码。
⑶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⑷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可从中任意选择一家为承包人,无投标人的,可优先在本县符合工程承包资格条件的企业内任选一家承包人。
第六条 下浮率法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一)下浮率法的适用范围。
下浮率法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造价下浮幅度无把握、造价受市场影响较大、利润空间较高的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
(二)下浮率法的程序:
⒈确定预算造价。发包人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造价,并根据项目预算造价构成,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现场风险等因素,在8%≤X≤15%内确定下浮率范围,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经密封的下浮率。
⒊确定中标候选人。一般采取以下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⑴开启所有投标人的下浮率,招标人随机抽取出最佳下浮率,最接近最佳下浮率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出现接近最佳下浮率同等情形的,取下浮率高的为中标候选人;出现相同下浮率的,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
⑵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本规程第五条相关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优选随机法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一)优选随机法的适用范围。
优选随机法一般适用于招标代理费和施工图预算造价咨询费的合计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二)优选随机法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⒈确定发包价。发包价可根据预算造价构成,结合专业特点、项目类别、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现场风险等因素,由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发包价。
⒉发包人在年度定点招标代理和预算造价咨询企业名单里选择大于等于5家备选承包方。
⒊按备选承包方参加开标会议签到的顺序,由每个备选承包方代表公开抽取代表自己的号码。
⒋发包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代表备选承包方的号码,即为承包人。
第八条 直接发包法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一)直接发包法的适用范围。
直接发包法仅适用于本规程第三条所述设计项目。
(二)直接发包法的程序:
⒈发包价的确定。发包价由业主集体研究确定,其与设计参考收费标准比值的下浮率,应低于我县上一年度政府投资设计项目公开招标的平均下浮率。
⒉审批流程。项目业主应召开本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直接发包事项,形成统一意见后,书面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规程第三条所述项目确有特殊原因,需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其中设计项目按本规程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施工图预算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由苍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采购人,进行年度定点采购。未列入定点采购的企业不得承接本规程第二、三条所述项目。
招标代理费和施工图预算造价咨询费的合计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主体施工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PPP等特殊项目,不列入年度定点采购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资管办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标准限额以下项目发包实施办法,发包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程第二条所述项目,因缺招标前置条件的,经招标人承诺,监督部门同意,可先行进入招标程序。
本规程第三条所述项目应进行实地调研、多方论证,确需建设的,工程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性质、资金筹措、建设规模等)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发布发包信息之前,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图预算进行编审,并将中介机构的编审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本规程第三条所述乡镇、建设平台项目,由乡镇、建设平台自行组织审核。预算造价及其组成、发包价的组成和计算方法应在发包文件中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程第三条所述项目发包信息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同时要在发包人固定场所公布,发包人应对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4日。
发包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发包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承包人;不足1日的,发包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标候选人公示2日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异议应当在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最后一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优选随机法不适用本条。
第十五条 本规程第三条所述项目如需组建评审委员会,应向县资管办申请抽取。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接或兼任工程项目数量按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矿山井巷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3〕19号)执行。
第十六条 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项目企业的考核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乡镇、建设平台,应配备开标、评标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以及配套规则,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承发包的信息发布、数据统计和项目台账工作,并按时将统计数据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本规程第三条所述项目结算价超过法定应招标限额10%的,视作规避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不可抗力导致的增加除外);未按本规程第三条规定发包,并超过第三条标准下限10%且采用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的,视作规避本规程。财政部门对超过10%部分应不予支付。遇特殊情况报县政府研究。
第十九条 凡将项目进行肢解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本规程的、凡将应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包的项目进行肢解后进乡镇、建设平台进行发包的,监察部门查实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建设平台对本规程第三条所述项目发包实行全过程监管,乡镇纪检部门实行全过程监督,县监委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项目进行行政监察,县审计局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项目进行常规审计。
承发包的前期、业务流程、后期的监督管理等本规程未明确的事项参照招投标相关流程执行。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参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业务指导;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工程发包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本规程第二条、第三条所述项目,实行标后评价制度,由业主单位、监督部门对中标企业的建设或服务质量、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运用于招投标管理,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原有关规定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苍政发〔2012〕100号)同时废止。